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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8424 发表于 2006-10-6 18:54

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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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鉴物流认字[2005]2号
关于开展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提高我国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从业人才市场尤其是对精通物流人才的需求,大力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务院国资委商业鉴定中心国际物流师认证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为做好国际物流师认证的各项工作,有关事宜如下:

一.确保认证的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和严肃性

     国际物流师认证是在我国国际贸易持续强劲增长、国际物流产业飞速发展、物流人才紧缺、精通国际物流的人才极其紧缺,跟不上我国国际贸易和物流产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当前国外的物流公司大举进入,国内的物流公司也在跨出国门的形式下,首次由国家行政事业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的资格证书,也是我国第一个国际物流师资格证书。国际物流师资格认证将成为国内外各公司物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评定、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因此一定要从各个环节确保该项认证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和严肃性。

 
二.积极推进与世界物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实现证书互认

     实现与世界物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实现证书互认,不但促进国际物流师持证者的国际间人才流动,而且必将推动我国国际物流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和与国际接轨。

 
三.设立省市管理中心、考试中心和培训中心

    三个中心的设立按照商鉴字[2005]11号的规定,严格申报、考察和批准。管理中心原则上每省只设立一个,考试中心和培训中心根据当地经济总量和人口规模设立,积极推进、严格考察、却保质量。考试中心和培训中心由国际物流师认证办公室和当地管理中心双重领导。 
                                                   

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国际物流师认证办公室(章)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一日


[img]http://www.21cn56.com.cn/CLS0002.jpg[/img]
商鉴字[2005] 11 号
关于成立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提高我国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从业人才市场尤其是对精通国际物流人才的需求,大力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中心决定成立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其职能是在商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各项具体工作。

 

                                                            商业技能鉴定中心(章)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1: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省市级管理中心登记办法

[img]http://www.21cn56.com.cn/CILSTRAINING.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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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理中心、考试中心、培训中心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际物流师认证办公室决定于2006年6月18 日进行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为组织好这次考试,各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招生

    各单位按照全国认证办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招生简章,并报全国认证办备案后,方可在当地进行宣传招生。宣传招生须按《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执行。

 

二、组织培训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各单位要积极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教材、大纲由全国认证办统一提供,培训师资由各单位选聘后报全国认证办审批备案,培训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全国统一指导价,结合当地实情自行确定。

 

三、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06年6月8日止。

  2、报名办法及地址:考生凭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工作证明、4张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照片规格为:小二寸,32mm×40mm),到各地管理中心、培训中心、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3、各单位在报名截止后2日内将报考人员的资料按全国认证办的格式要求,报送全国认证办,全国认证办收到资料3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发放准考证号。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06年6月18 日8:30—12:00。

   2、考试地点:由全国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考场、公布考场地址。

   3、各单位必须于2006年 6月 11 日前确定考试场地,监考人员由全国认证办统一安排协调,各单位协助执行。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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