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值得注意法律题 请教
一道值得注意法律题一出租车司机搭乘了一位女乘客,在车开到一个偏僻处,出租车司机起歹念,欲强奸她,女乘客奋力抵抗,把头和身体缩起趴在座位上,出租车司机欲火难消,直接插入其肛门并完成射精。事完后怕事情败露起杀念,把女乘客头使劲往车窗上撞直到没有动静,以为已死便抛尸野外,过一段时间女乘客醒过来立即报警。请问该出租车司机犯了什么罪?( )
A 强奸罪(未遂) 和 .............. (后面内容一样)
B 强奸罪(既遂) 和 ............ 奸了。
鉴定完毕。
回复 #2 美樂蒂 的帖子
强奸和强奸未遂是怎么区分的啊?我记得去年有人问过一个案例说:“某男把一女拖进树林想强奸,脱了裤子后被一警察发现,正准备提着裤子逃走,但是被警察一脚踢在屁股,就正好插了进去。”不知道这个应该算什么?我记得后来大家有讨论,但是不记得到底的结果是怎么样的,有没有人还记得的啊 好猥琐的题目....--_--我去翻翻笔记 这个。。。动机有了,危害也有了...
应该
不用怀疑了吧~
额~lz对这类问题这么感兴趣....
我们那层楼有个同样爱好的,你可以和他好好探讨下...[s:24] 同意四楼姐姐的说法[s:37]
以小妹之见应该是遂了吧 好题目,好ws的题目 好象依有关法律来说是遂了,但是我个人认为是未遂,因为并未发生实质上的性行为 华政上课会说那么奔放的东西??? 刘某某会说的吧 强奸罪
在中国的既遂和未遂
有一个标准
即 插入说
插入既遂
未插入 未遂
插入的部位 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性器官
肛门,暂时没有司法解释说,是性器官。。。
所以。。。强奸未遂。。。 GJ也是属于性行为的一种
是属于非性器接触型性行为
这是性学方面的解释
当然也有程度之分
比如接吻就属于轻度的非性器接触型性行为
GJ应该比较严重的了
我想如果该男司机就只喜欢玩GJ,那岂不是被侵害过的女性都不属于被强奸呢?
所以我认为属于强奸既遂,至少男方的性器官参与到了整个性行为过程中
[s:21] 法律没学多少的某雪飘过... MD,谁要是敢插我PP,我肯定要告他强奸的好伐 未遂!肯定,因为没接触到性器官 关系到发生性关系的界限~照这个道理应该是未遂~ 其实应该请教请教刑老大了~
页:
[1]